2011年7月11日起,深圳将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量房(二手房),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深圳市地税局召开的存量房(二手房)评估征税政策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二手房税收政策:深圳二手房交易按核实价和核定价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普通住宅将按核定价1%征税,非普通住宅税率是1.5%。自用满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二手房交易涉及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及契税等税费,主要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适用不同的政策。深圳地税局表示,存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低于深圳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核定计征各项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表示,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主要目是基于以下三个目的: 1、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八条文件精神,以其他相关的房地产政策相配套,通过政策的共同实施,遏制投资或者投机购房,存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为了给存量房交易双方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3、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
【同致诚评论】实施核定计税,一方面,加大了政府税费征收力度,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二手房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刺激了短期市场成交量,转移部分需求至一手房;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机与投资性市场行为。另一方面,计税参考价格不透明,政策执行力度尚待观察;二手房市场税费仍可转嫁,交易双方公平性不能得到体现;增加了二手房交易成本,提高了二手房购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