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州市停车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不少大厦开放地下停车场对外经营,但部分企业对地下停车场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存在认识误区。
近日,某房地产公司因自有地下停车场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被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补房产税130余万元。
据悉,该房地产公司于2006~2007年,将其拥有的7个地下停车场对外经营直接获取收益,停车场原价达2.29亿元,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由此,无论该地下停车场是自用或是对外出租,都应当按照该份文的规定——“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根据粤财法[2006]12号文的规定,“自用地下建筑的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为: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因此,该企业应按停车场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从值计征房产税。即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7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因此,本案中企业的地下停车场应纳房产税=2.29亿元×70%×(1-30%)×1.2%=134.65万元。
在地税稽查人员耐心细致的辅导下,企业主动及时按规定把少缴房产税补缴入库。
此外,广州地税提醒,如企业将地下车库车位整体出租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定期收取相应租金,则应按照相关规定从租计征房产税,即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同致诚评论】地下空间作为房地产的一部分,具有房地产的功能,即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地下人防设施和可出租的地下建筑,特别是停车场用途,在现今广州市停车位相当紧张的局势下,地下车位收益日益增加,每小时计费、月保计费等各种计费方式的增加,地下车位的收益功能的凸现,房屋功能亦同样具备,因此,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