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机构商业贿赂成因及应对措施解析
发布时间:2013-07-28    4734 阅读量
同致诚 技术部 沈晓伟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轰轰烈烈”的进行反商业贿赂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反商业贿赂作为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利于反腐工作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职业领域是专业人士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领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久以来由于种种原因, “回扣”等商业贿赂活动普遍,成为行业的潜规则。本文根据职业领域的特点,对职业机构商业贿赂主要成因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关键词:职业机构,商业贿赂

    自今春以来,由中央纪委牵头,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其他21个单位配合,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商业贿赂风暴,2006年4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入二读程序,该法案准备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治理重点放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由此显示出治理商业贿赂、净化市场环境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从治理的重点看,确实都是商业贿赂频繁发生的重灾区,但在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过程中,还有一个特殊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也不能忽视,那就是执业领域,在这个领域产生或存在的商业贿赂,可能没有上述领域那么量大面宽,但其所造成的危害和对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杀伤力也是不能低估的。

    职业领域是专业人士向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行业领域,从事专业性服务需要这些专业人士具备特殊信誉、特殊资格或者特殊技能等,如我国目前实施的司法考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职业资格。从宏观角度观察,职业领域并非是一个严谨的、界限清晰的概念,而是以提供专业性服务为主的领域的统称,长期以来,商业贿赂在社会愈演愈烈,这个领域同样不是净土,只是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和范围而已。以下就职业机构商业贿赂主要成因、危害及应对措施进行初步的探讨和分析。

一、职业机构商业贿赂成因

1、职业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营利性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一。职业领域活跃的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服务的机构虽然会有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但是这些机构基本上不是纯粹的公益性组织,而是追求一定程度的营利性的机构。当职业领域中活跃的职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有营利性的目标追求时,其为了获得业务并最终获取利益可能会成为行贿人,如在房地产估价行业中,估价机构为了获得估价项目来源和客户,可能会账外暗中给予某些对交易的达成有影响的人或者直接经办人或机构如银行、中介以固定比例的回扣,这就是典型的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曾经流行的评估行业给予介绍业务的银行及中介机构大比例业务返还、回扣等。
2、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具有专业性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二。由于专业人士提供的服务不是普通的服务,而是和智慧、专业技能联结在一起的,可替代性几乎没有,也很难对其进行客观评价,这种专业人士具有的专业上的优势使服务接受者很难对其进行判断和监督。例如,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提供的估价服务是一种物业经济价值咨询服务,不同于一般经营者提供的实体商品,不能根据结果是否实现来判断服务是否符合约定的要求或是否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当市场机制和商业道德无法为职业领域的服务设计并提供一个客观的可操作性强的服务标准,也无法对其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进行客观性的甚至量化的评估时,当这些服务的接受者不能判断职业人士所提供的服务哪些是专业上的判断,哪些是专业人士对利益的追求时,也就不能轻易的发现专业人士的受贿行为,这也诱发了这些掌握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成为受贿人的可能。

3、职业领域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三:当职业领域中活跃的职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有营利性的目标追求时,其自然成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而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功能表现在于提供了“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在我国现有的职业领域,由于进入门槛过低、质量良莠不齐和监管不力等诸多因素影响,使得竞争的加剧并导致竞争开始偏离公平的轨道,伴随竞争而来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产业化”——绝大多数专业执业活动的参与者已经开始接受并确信商业贿赂是一种“潜规则”。 潜规则是什么,就是那些没有显现出来但已是心照不宣的“江湖规矩”,这些规矩虽然没有成文却又被彼此默认。在一些人看来,存在即合理,依靠个人力量去改变社会是困难的,与其碰得头破血流,不如随大流,至于是否违法,他们的盾牌是“法不责众”。于是,就有了“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正因为有了这些潜规则,虽然摆不上台面,但由于默认者众,众人又“自觉”遵守,所以商业贿赂才愈演愈烈。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对良好市场秩序的构建有严重破坏作用,当职业领域的贿赂行为一旦成为“潜规则”时,市场主体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和原因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商业贿赂行为,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难度就更大。例如,在本次反商业贿赂活动之前某市有相当数量的估价机构给予提供业务机会的银行、客户等40%~60%的高比例业务返还现象就暴露出商业贿赂行为几乎已成为估价领域的行规,该领域的市场主体陷入了“不给会失去竞争机会”而“给会触犯法律”的两难境地。

4、部分职业人士疏于自身职业道德责任的承担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目前职业领域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大多由职业人士担任,个别机构领导人不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迷信投机取巧,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有可能将经济利益作为执业行为的主要考量而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置之度外,本次反商业贿赂活动开展之后,在大多数机构纷纷响应并采取积极行动配合之际,仍有机构和从业人员顶风作案,将反商业贿赂活动视为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经营态势的大好机会加以利用就是明证。

5、市场经济规则的不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五: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这些也是商业贿赂多发的重大诱因。潜规则的形成对应的是“明规则”的缺陷。规则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按照“明规则”做事,守法者不能得到保护,违法者不能受到追究,大家就会放弃“明规则”,而另创一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规则。在经济领域,如果只按“明规则”办事,就得不到市场机会;如果不遵守潜规则,就意味着自动出局。 “明规则”实施不力,企业就会主动遵守潜规则。

    比如房地产估价行业,商业贿赂之所以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个别银行分支机构及信贷人员分配估价项目的寻租空间过大,使得一些资质、技术实力平平的机构靠大打“回扣”牌就能获取大量业务,实际上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效应”。

6、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或监管缺失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诱因之六:由于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高度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商业贿赂案件的特殊性给案件查办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具体大致有“三难”现象。一是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较强,发现案件线索难。由于商业贿赂的行贿、受贿双方存在着利益一致性,且行为都是秘密进行的,因此,监管主体很难发现商业贿赂线索。二是商业贿赂案情辐射地域广,侦查取证难。由于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专业性、跨地域性和扇形放射性等特点,书面证据和知情人较少,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三是商业贿赂犯罪多为窝串案,主要证据突破难。由于商业贿赂犯罪中各方具有共同利益,一旦其中一方打听到查办风声,往往便会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甚至一逃了之,难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因此,如果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在收集完充足的证据后再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会使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制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应为政府规制商业贿赂行为创设新的监管模式和措施。

二、职业机构商业贿赂盛行的危害

    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为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特定经营者或者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的行为,其本身就具有行为的隐蔽性和对商业道德的公然违反,但是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更强,对公认的商业道德,社会道德的损害更严重。

1、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商业道德及伦理道德的伤害极大。社会公众对商人毕竟没有太高的关于商业道德的期望,潜意识里也一直有“无商不奸”的看法,因此尽管商人从事商业贿赂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但是并没有突破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而职业领域里的商业贿赂行为则不同,这些专业人士在日常生活中被称为“专家”,社会公众对这些专业人士的专业能力是有专业上的信任和道德上的信赖的,因此当社会公众发现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时,对社会公众的专业信任和道德信念是一次摧毁。正是由于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对道德的极大破坏性,才使我们对此必须要高度重视,严厉禁止。
2、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破坏了最基本的市场环境: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和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使在经营中坚持诚信、谋求发展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影响了企业对优秀人才引进、专业技术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市场竞争陷入“比回扣多少、比关系网络”的畸形状态。最终损害了社会公众和消费者乃至国家的利益。

3、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从长远看将危及行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职业机构依赖其自身独有的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并取信于社会,人才的优势、高标准的执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管理结构是职业机构减少内部纠纷、确保从业人员执业质量、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机构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商业贿赂的存在不仅淡化了职业机构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使不少职业机构盲目追求规模,不注重独立性提升;单纯地忙于开拓市场,过度重视营销、服务商品化;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为赢得客户不惜牺牲执业原则;为协调外部环境,忽视内部治理结构,长此以往,将使得社会对这些行业存在的充要性产生强烈置疑,自然会影响到行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4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会给金融体系安全及社会信用体系带来很大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主体日益增多,银行业的整体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逐渐增强。但是,在银行界,随着相关服务行业如估价机构对抵押估价项目获取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商业贿赂事件屡见不鲜。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是一国经济中放大作用最大、连锁反应最强的领域,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金融的稳定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银行业又在金融体系中处于特别重要和核心的地位,很难想象,当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视接受回扣、返还为想当然时,银行的公众形象何以确立,更徨论说如果只重视回扣多少,不注重机构实力,会给一些本身并不具备相应专业水准的机构违规接受超出自身能力的专业项目带来可乘之机,从而大大降低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可能的经济上的损失,加剧金融风险、诱发腐败案件,最可怕的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追求商业贿赂的心态蔓延,将严重侵蚀银行从业人员的心灵和行业风气,并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带来无穷无尽的内部隐患。

5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机构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会滋生大量的腐败现象,以某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为例,据不完全估计,2004年该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业务收入约16863万元,2005年约为25628万元,而接受银行委托进行房地产抵押估价项目的收入占一般估价机构收入的比例至少应在5~6成,根据不成文的行业潜规则,若以40%返还比例为底线,则每年预计约有数千万元以回扣、介绍费的名义流入到银行及相关机构人员手中,其对这些行业的侵蚀作用虽不能说触目惊心,但也足以令人警醒。

6、损害城市的形象:深圳市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和国内最有创新意识和活力的城市,随着深-港一体化工作的逐步推进,深圳市正逐步成为国际化城市,外资机构进入的步伐也在加快,而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使一些香港和外国同行产生大陆中国人不守规矩的错误印象,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深圳市也未能幸免,这种印象将严重影响城市的形象和有关国际评估机构对城市腐败程度的印象。

三、职业机构反商业贿赂应对措施

1、充分依靠行业协会、行业主流机构群体加大宣传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性:由于职业领域对职业道德高度的依赖性,因此道德的缺失就会后果更加严重,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因为职业道德是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天然屏障。我们不能让那些坚守职业操守的职业人士成为“异类”,甚至成为该领域内部被嘲笑的对象,必须采取措施重塑职业人士作为“专家”和“专业人士”的形象,职业人士永远不能只是“唯利是图”的经营者,不能让对利益的追求冲破职业道德的“防线”,在有关反商业贿赂法律立法暂时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机构完全可以借助或授权行业协会,发挥行业主流机构群体的核心主导作用或行使集体话语权,抑恶扬善,弘扬行业新风,构建高起点执业标准,在行业内逐渐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环境。
2设立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信息公示制度:借助媒体的力量,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提倡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在一个道德普遍沦丧的社会,全体国民都视腐败为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对其安之若素,自己一旦有机会就会卷入其中,任何反腐败努力最终都将归于失败,因此,提高公职人员和公众的道德水平,才是减少腐败的根本途径,由于无论是道德提升还是道德沦丧,都离不开舆论的监督和引导,而社会舆论的形成,又离不开大众的广泛参与。

3、建立举报人制度:完善对商业贿赂的市场监管形式,可明确规定允许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通过发展“线人”对市场进行主动监测,改变主管机关完全依靠他人举报的信息立案的现状,“线人”的身份完全保密,他们通常就是商业实体中的雇员,比如会计、审计人员。“线人”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虽然知情人少,但是肯定有知情人,必须给知情人提供举报的安全条件和保护以及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条款。要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由于大部分时候知情人就是违法者或违法行为参与人,所以应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有人举报后,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这样举报人会受到报复。另外,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就受不到保护,所以应由政府或律师通过各种非官方的手段隐藏举报人的身份,充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4、加大对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可以设定有关职业机构强行实施社会审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这当然也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完全可以征询法律意见。从而真正担当起揭露商业贿赂面纱的外部警察。

5、加大对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可以借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创设谈话制度,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事前的防范和事中的控制。在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立法创设行政主管机关谈话制度,规定当行政主管机关发现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蛛丝马迹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授权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与职业机构负责人或职业人士谈话,要求他们对与该行为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该项法律制度不仅会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也可以对职业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6、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彻底打破少数害群之马的侥幸幻想。法律的执行力度决定着治理商业贿赂的成败,目前的问题是有些地方执法过于宽松,特别是在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中,对行贿犯罪的打击明显偏弱,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7、优化相关制度设计,尽可能降低程序及制度上的不完善而导致商业贿赂发生的几率:重点在业务委托方式的转变及委托机构内部部门职能的厘清,例如目前深圳市有些司法机关及银行推行按事先确定的考核标准公开遴选提供服务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在分配估价项目时采用中选机构当面摇珠、轮换等方式,管理部门主管业务分配和审查,避免前台业务部门因追求部门或个人业绩干扰职业机构客观执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透明、公开和公平,有效地挤压了暗葙操作的空间,自然降低和抑制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几率,值得借鉴和大力提倡。

结束语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社会共同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既要根据商业贿赂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和活动规律,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措施,加以抑制和打击;又要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清除商业贿赂赖以滋生的土壤,最终达到治本的目标。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主要为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市场信用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信用信息中介服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府规章体系等四个方面的建设,本文据于此,初步探讨并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相信随着国家、行业反商业贿赂行动进一步深入,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职业领域市场竞争环境将得到大力改善,职业机构以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平参与竞争,对此,广大同仁们应有足够的信心。